公文管理是指以安全保密和充分发挥公文效用为目标,在公文形成、传递、运转、存储、利用、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环节中所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监督、保管、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的职能活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1、涉密公文管理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用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注意事项: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2)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对接触、知悉人员要作出文字记载,禁止携带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
2、公文的印发、公开、翻印、复制、汇编
(1)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根据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和涉密最小化原则;
(2)不能随意将不涉密的公文进行公开,凡标注可公开发布的,公开时必须请示;
(3)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解密的不一定公开,公开的一定解密;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决定;
(4)复制、汇编视同原件管理,标记密级和保密期限;
(5)绝密级公文一律不得复制、汇编,确实需要的,经发文机关或发文机关的上级批准,翻印件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公文的撤销和废止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4、机关增设、撤销、合并时公文的处理
(1)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关或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2)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3)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