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否任何一个档案部门都有涉密档案?
答:是的。
无论是档案馆还是档案室,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保存的档案,都有涉密和非密之分。所不同的,只是有的单位涉密档案数量多一些,有的数量少一些;有的单位保存的档案涉密程度高一些,有的涉密程度低一些。
问:什么是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守秘密法》所规定范围内的保密材料?
答:不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新修订的《档案法》具体规定了涉密档案的范围包括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方面的档案材料。《保密法》所保护的是“国家秘密”范围的材料。
问: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是否就是标明密级的档案材料?
答:不是。
国家规定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行文时必须标明密级。但是,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任何一件涉密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材料,而这些材料一旦归档,都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假设一份标密的正式行文只有10页,而它的归档材料则肯定多于10页,有的达数10页,有的甚至上百页之多。这些档案都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
且在各机关单位内,每年还会形成数量不等的内部材料,比如“党组会议记录”等等,这些内部材料,有相当部分是具有涉及“国家秘密”性质的,它们归档以后,都成为了“涉及国家秘密档案”。所以,就一个档案部门来讲,明确标明密级的文件占“涉及国家秘密档案”比例是极其有限的,而大量的是不标密级但内容却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材料。
问:什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一旦归档,就成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规范。
问: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商业秘密的种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国家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主要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为此,涉及以上两方面信息内容的档案都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是各档案部门应该重点加以保护的。
问:什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
答:目前,对于“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档案法律规范。
由于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各不相同。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国家大法中,虽然也有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但都比较宏观。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把“隐私权”列入公民权益的一种,但也没有具体的范围设置。
目前,根据各种政策法规等,对于档案材料中的“隐私”范围作些梳理的话,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公民个人信仰及向组织汇报的各种思想活动材料。
3、公民个人财产状况。
4、公民个人私人信件,日记,私人文件等。
5、公民个人历史及社会关系方面的材料。
6、公民个人婚姻及私生活方面的材料。
7、公民个人健康状况方面的材料;
8、其他各种公民个人不愿意扩大公开范围或公诸于众的材料。
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分布非常广泛,其中最为集中的主要体现在人事档案、纪检档案、司法档案和大量的民生档案中。
作者 韩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