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五条 档案专业分4个子专业:文书(管理类)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特殊载体档案。
(一)文书(管理类)档案。涉及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等。
(二)科技档案。涉及产品类、业务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档案等。
(三)专门(专业)档案。涉及会计、干部人事档案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涉及声像、实物、电子档案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档案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档案管理等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对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
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发表或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并被有效采用。
6.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胜任档案管理或者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对管理员或见习人员开展2人次以上的业务指导。
(2)参与编纂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案例等档案工作资料,受到有关单位肯定性评价。
(3)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在课程设计、课件准备及培训组织中负责相关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
(四)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
5.取得馆员职称后,发表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
6.取得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该行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2)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完成档案咨询服务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者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研究,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大、中型档案展陈的设计、布展、解说词撰写等任务。
(五)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提出促进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
5.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发表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者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
6.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在档案相关领域贡献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者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3)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鉴定其专业深度广度及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4)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5)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第九条 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档案工作的,可转评确认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时间从取得同级别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起合并计算。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
(四)“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者与“四大片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五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国家档案部门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六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
(一)破格申报的。
(二)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三)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
(四)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标准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基层”指全省乡镇、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三)“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四)“主持”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指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参与者。
(五)“出版物”指公开发行、具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学术图书、杂志和报刊等。
(六)“任现职”指取得现有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七)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应用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或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者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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