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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阅读:342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档案专业业务或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之一项或具备下列第3、4、5项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主持完成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领域重大项目或技术成果;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5、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

    (三)具有其它专业技术正高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评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其学术成果和工作业绩体现了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反映出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一)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二)承担、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并付诸实施;

    (三)能提出本系统重大课题的研究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过省级档案科技工作研究课题;或主编过大型专业参考工具书;或主编完成2部高水平的档案编研成果;

    (四)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对重大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所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编审出版过大专以上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或有在省级以上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上讲课的经历(12学时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1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专业工作项目2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五)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教材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1项以上或省档案局编研成果单项一等奖;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档案专业教材1本或档案编研材料2种以上;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2、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五星级)要求、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国家一级)测评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并取得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二)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国家级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为主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史料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报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在省专业刊物发表或省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或提交高质量高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高级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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