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档案内容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应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管档部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管档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纪委监察委及其委托办理案件的派驻纪检组,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业务室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区纪委监察委印章后按程序办理;市、区巡察组由区委巡察办领导签字,盖区委巡察办印章。
(3)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部内各科室应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写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部长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出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4)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部门查借阅的,需事先书面报区委组织部。
(5)查借阅单位应对派出查档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把关,按照查借阅工作规定,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与查借阅档案的人员,如有应回避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回避理由。
(6)查借阅单位需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后3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
(7)提供复制档案材料,由管档部门在材料复制件首页注明档案材料来源、使用用途、份数、页数,并加盖干部档案专用章(多份材料应加盖齐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