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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馆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17  阅读:5420次
 各市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精神,现就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3.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即2015年底前任现职;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馆员,任馆员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馆员。

  (四)工作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任职期间能够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完成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五)工作业绩条件

  在下列8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对科研能力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1.组织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或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获得省级以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证书或A级以上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证书。

  2.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本单位或本人在省级或以上档案系统表彰中获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从事县级及以下单位档案室工作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定市级(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规章、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4.具体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定(升)级单位数,申报副研究馆员者达10个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达20个以上。

  5.组织开展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档案信息化工作,馆(室)藏档案数字化率达50%以上。

  6.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或者编辑有山西省内部资料出版准印证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20万字以上。

  7.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

  8.长期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独立或组织完成本单位全宗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各项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同时完成4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六)科研能力条件

  在下列6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对工作业绩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申报并完成市级以上档案专业研究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档案信息化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前3名)制定市级(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对档案法规、档案收集、分类整理、鉴定等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办法1项以上,并被市级以上相关单位(部门)采用。

  5.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系统地讲授档案专业课程30课时以上,或主要参与省级及以上档案培训教材的编写。

  6.积极参加档案学理论研究,有1项以上成果在全国或全省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会议名录证明)。

  (七)学术技术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至少1篇。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至少1篇。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完成代表性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本专业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档案学专业核心期刊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档案事业核心期刊。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

  (3)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经验交流材料、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宣传资料等本专业代表性成果2项,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者独立完成代表性成果1项,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研究成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类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是指承担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调研任务,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物发表的调研报告,要能够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和意见,字数不少于5000字。经验交流材料是指根据省级档案工作相关会议安排,在会议中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做法的交流材料,字数不少于3000字。标准规范是指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人)起草制定并经主管单位批准组织实施的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规范和标准或者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制定的行业标准规范、市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发明专利是指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档案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宣传资料是指结合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色,编写的具备较高推广价值的、有山西省内部资料出版准印证的档案工作宣传材料、宣传版面和图片,并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档案宣传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著作须是任现职以来,在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论文、论著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所提交的论文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计入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八)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九)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十)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评审条件”中品德条件、考核条件、继续教育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档案类)、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档案类)、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类)。

  (十一)申请转评档案系列职称

  非档案系列高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起合并计算。

  转评人员须依照档案系列高级职称的同等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四、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线,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部门审核报送。非公有制领域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核报送。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报送材料。

  1.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通过国家档案局“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和相关材料上传工作,同时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报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预审。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前按照报送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过期不予接收。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员按通知时间将申报评审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材料送审时间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及其它通知等,请登录山西省档案馆门户网站(www.sxsdaj.gov.cn)“公告信息”栏下载和查询。报送地址:山西省档案馆(太原市朝阳街78号),联系人:李甲、张力维,联系电话:0351-2775221。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档案馆       

  2020年9月11日      

  附件: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及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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