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档案档号是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1. 科技档案档号的结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13) 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 的规定,科技档案档号主要采用“[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 ]表示可选)的结构编制。
全宗号,纳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企业由国家综合档案馆给定,未纳入档案馆进馆范围的企业,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法人情况自行设定。包含有多个法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或流域水电开发企业,其全宗号由集团公司或流域水电开发企业总部给定。其他则可以不设全宗号,可以不用编制此项。
分类号,应根据本企业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类目体系所给定的代字、代号构成。代字、代号是一定类别和内容的代称。代字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项目代号,是指科技档案所记载和反映的产品、项目、课题、设备仪器等科技活动对象的型号、代字或代号。通常由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宜直接引用有关管理部门所编制的项目代号。
目录号,一般是指分类目录号,应填写目录编号。
案卷号,是案卷在每个类目中排列位置顺序的流水编号,从1起依次流水编号;并根据企业科技档案的数量设置案卷号位数,一般用3位即可,案卷多的可设4位或5位。特殊载体用盘、盒、张号等替代案卷号。
件号,是指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凡卷内以件为单位装订的,均应在每件文件首页空白处加盖档号章,在序号栏内填写件号。
科技档案号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全部以阿拉伯数字编档号的单纯号码型。另一种是以数字和代字混合,进行编档号的混合编号型。档号采用哪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主要取决于科技档案分类类别的代字、代号的使用。如科技档案类别以代字表示,档号就用混合编号型;如果科技档案类别以代号表示,档号就用单纯号码型。
科技档案档号在有多个法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或流域水电开发企业,或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单位,通常采用“[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或目录号)一案卷号”基本结构形式。无全宗号的企业可直接采用“分类号—案卷号”基本结构形式。
2. 科技档案档号编制方法
企业科技档案档号的编制,需遵守下列要求:
(1) 企业科技档案档号应反映科技档案系统整理后的次序,应同企业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的结构层次、类目体系编号相致。档号中每一代字、 代号在本企业内只能表示特定内容,具有专指性。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 同一类别或同一项目内, 案卷号不能重复。即每一卷 (册、袋、盒)为一个编号单位,不能重号,更不能几个案卷合编一个档号。档号必须具有稳定性,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动,以避免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档号的编制必须准确、简明,不应过于繁杂。
(2) 企业科技档案档号的分类号应根据本企业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所制定的层次填写,案卷顺序号则按整理过程中给定每卷的卷号填写。档号中分类号与案卷号之间可采用短横线“—”或小圆点“·”隔开,以示档号中两部分结构的区别。分类号中,采用“十进制”“双位制”等数码规范编号的,可直接采用分类方案中类目层次所给定的号码。若数码编号不规范,可在分类号的不同层次之间用“·”符号隔开,以免造成编号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