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科技档案概念的认识过程
科技档案,是一种档案现象和客观事物,人们对一种客观事物的认识,常常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就是要经由感性认识阶段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形成概念,并逐步揭示和把握这个概念的本质。认识科技档案这个客观事物,形成科技档案这个科学概念,并揭示和把握科技档案概念的本质,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大体有两个发展阶段。
1. “技术资料”阶段
1959年12月,我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次技术档案工作现场会议。这次会议是一个转折点,在会议以前,人们对科技档案的认识基本上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没有形成科技档案的科学概念,而是笼统地称之为“技术资料”。
在认识方面,没有从理论上和概念上明确科技档案和科技资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科技文献,对这两种材料的认识,停留在一般感性认识阶段,只从它们的现象和形式,从它们的外部联系或一般联系出发, 一律称之为“技术资料”或“技术档案资料”。
在实践方面,理论认识的模糊不清,导致在工作实践中混淆了科技档案和科技资料的管理界限。科技档案同科技资料混杂在一起;科技档案机构被称为技术资料室或资料室;科技档案工作者被称为技术资料员或资料员。
在后果方面,由于没有形成科技档案的科学概念,科技档案同科技资料混杂管理,无法根据科技档案的特点和形成规律对其实行科学管理,影响了对科技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同时,也不利于科技资料的科学管理。
2. 科技档案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9年技术档案工作大连现场会议召开,经过十年左右的实践,特别是国家整个档案工作的发展,人们逐渐对科技档案及其本质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在大连会议上,通过讨论,大家的认识有了一个飞跃,基本上抓住了科技档案的本质,形成并提出了“科学技术档案”概念,简称“科技档案"。
上述事实说明,对科技档案概念的认识是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的,科技档案概念的形成和提出,大大推动了科技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科技档案理论研究的深入。
(二) 关于科技档案定义的发展和演变
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在对一门新学科的研究过程中,不仅形成科学概念的过程是认识深化的过程,而且为科学概念下定义的过程尤其是认识深化的过程。所以,许多学科尽管已经创建了很长时间,但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仍然处于探讨争议的过程之中。对科技档案定义的表述也是如此。从技术档案工作大连现场会议至今,已经有50年的历史,对科技档案概念的定义仍然纷繁多样,呈百花齐放之势。
1. 《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定义
1959年技术档案工作大连现场会议形成并明确提出了科技档案概念,在会议讨论制定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中,对科技档案作出如下定义: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的基本建设、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且按照定的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存起来的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图纸、照片、表报、文字材料等)都是技术档案(或称科学技术档案)。
这是在正式形成并提出科技档案概念以后,对其下的第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基本上是科学的,能够一般地揭示和反映出科技档案的本质,其特点如下:
(1) 突出“本单位”,强调科技档案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技、生产活动的科技文件。对科技档案概念的这一限定,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技档案和科技资料的区别,强调科技档案是本单位科技、生产活动的记录。
(2) 突出科技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强调科技档案的原始性。它不仅能够真实地记述本单位科技、生产活动的实际面貌,而且能够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科技、生产活动的历史过程,显示了科技档案的格外珍责性,从而进一步规定了科技档案同一般科技资料的区别。
(3) 突出价值特征,强调科技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
(4) 突出“整理归档”,强调科技档案是经过整理并履行了归档手续集中保管起来的科技文件,规定了同一般科技文件的区别。
(5) 突出形成领域,说明科技档案是在基本建设,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从而揭示了科技档案的内容性质特征,规定了科技档案同一般文书档案和其他档案的区别。
《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定义(以下简称《通则》定义)曾被科技档案界广泛接受,被使用了20年左右,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科技档案工作,特别是对建立和健全科技档案室工作,对促进科技档案管理学的研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科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和对科技档案理论认识的提高,《通则》定义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过于强调了“本单位”。《通则》定义,可以说是立足于具体单位为科技档案概念下的定义。它是从具体的单位、从科技档案室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和揭示科技档案概念的内涵,这在当时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科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这种对科技档案定义的表述方法逐渐显露出它的弱点。比如,对于科技专业档案馆,就不能说科技档案是它本身产生的,因为科技专业档案馆的科技档案,是各个进馆单位在科技、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是各进馆单位科技、生产活动的直接记录。这说明,立足于国家,立足于总体,从全社会的角度宏观地考察科技档案概念,从总体上揭示科技档案概念的本质属性,“本单位”这个限制词显然不够准确、全面。
第二,文字过多,烦琐冗长。作为科学概念的定义,应该用明确的词语,以最简洁的方式进行表述。按照这一要求,《通则》定义显得过于冗长烦琐。
2.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定义
1980年全国科技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和制定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对科技档案定义作了新的表述: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定义(以下简称《条例》定义),较《通则》定义更简洁,也更完整了。它有以下特点:
(1) 《条例》定义不拘泥于一个具体单位,不是从一个具体的科技档案室的角度为科技档案下定义,而是立足于总体,从宏观的角度来揭示科技档案的本质属性,舍弃了“本单位”的提法,因此更接近科技档案概念的内涵。
(2) 《条例》定义在文字上也较《通则》定义精练,这主要是它以“归档保存”这个比较概括的词语,来揭示科技档案概念的“种差”, 代替了《通则》的定义中“具有保存价值”、“作为真实历史记录集中”等词语。
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检验,人们也认识到《条例》的定义有不甚精确的地方,这主要是“应当归档”这一词语的使用。这一用词有某种不确定性,比如,对它的含义可以做两种理解:第一,有保存价值已经归档了;第二,有保存价值还未归档。但是未归档的科技文件,尽管是有保存价值应该归档保存的,仍然是科技文件而不是科技档案。所以,用“应当归档”这个限制词来作为被定义概念(科技档案)同属概念(科技文件)的“种差”,尚欠精确。
此外,定义为说明科技档案的属概念科技文件, 附加了“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字样,科技文件或科技文件材料一词本身就概括了各种形式和各种载体的材料,没有必要再将它们一一列出。
上述事实说明,对科技档案定义如何进行科学的表述,还处在不断的认识过程中。这是正常的,它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也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定义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水平的一种概括反映,是对客观事物研究成果的种简略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