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在依据职权开展工作,进行管理时,常常遇到本单位无权决定而又必须经办的事,或者虽然有权决定,但由于问题重大而难于处理的一些涉及政策性的问题的事情,为了维护管理职能的集中统一,保证管理体系的工作效率,必须向自己的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这时一般应用“请示”来行文。请示也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发的公文。上级机关收到请示后,应当及时给予指示、批复。
一、请示的适用范围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一般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发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为了明确行政领导负责制,重要的请示,比如涉及有关全国或者一个地区、一个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的请示,也可以由机关单位的正职行政领导签署发出。
二、请示的特点
第一,行文关系具有固定性。请示的行文不能超越法定的隶属关系,而且一般是逐级行文。
第二,行文的内容具有单一性。凡较规范的请示,都具有单一性,即一篇请示只写一件事或一个问题,亦即所谓的“一文一事”、“一事一请示”。这样做是由行政管理权限及行文效果决定的。
第三,行文目的具有鲜明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请示事项或问题所持的意见非常明确;二是对上级机关的有关请求非常明确。在这里,含糊其辞是不允许的。
三、请示的作用
请示是公文中最常见的上行文种之一。具体作用主要有:请求上级机关明确新的方针、政策;请上级机关审批本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措施;遇到重大问题或者因以前无原则规定难以处理的新问题时,请上级机关指示;在执行有关的命令、指示、决定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过程中,有关部门意见不统一时,请上级机关予以协调或仲裁;请上级转请有关方面协助办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确属无力自行解决的困难;情况特殊,难以执行上级的统一规定时,请求上级批准,作变通处理;要求分配任务,请求项目、经费、机构设置及编制,以及任免、聘请干部;申报其他按规定需由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
四、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第一,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某些事项,待上级明确审批意见后再开展或结束工作,在请示中可以向上级明确提出务必予以答复的要求;报告却不能请求指示或批准,更不能要求必须复文。
第二,作用不同。请示对工作起起始或中续作用;报告只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供上级了解或参考。
第三,形成时间不同。请示只能在事前,报告则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五、请示的分类
按请示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不了解或不明确的问题的请示。如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几个单位联合写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虽然北京是首都排在第一,那么第二、第三又是哪个地方呢?以前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都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的排列顺序,因而要向国务院请示。
第二类是工作进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涉及具体政策的制定、执行、认识的请示。例如,大学生在学习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学完规定的课程而要中途退学,退学后如何安排、按什么样的标准执行等有关问题,教育的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和请求上级批准并转发全国各地执行的内容写成《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
第三类是专题问题的请示。有关人事、财务、物资购置、人事任免、聘请干部、基本建设等,内容广泛,名目繁多。如《XX省地质勘测大队关于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名额的请示》。
六、请示的格式与写法
请示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签署及日期组成。其具体写法如下。
(一) 标题
请示的标题由请示单位的法定名称、事由(请示事项)和文种(请示)组成。标题中的事由必须是请示的主要内容的精练概括,一般为请示事项或问题的名目。如《xx市公安局关于增加选举工作干部编制名额的请示》。
(二) 主送单位
即请示单位的直接上级机关。如有双重隶属关系时,则应主送能够直接批复的隶属上级,其他则以“抄报”处理,即主送单位只能是一个。不要轻易越级行文,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在报送更高的隶属上级机关的同时,抄报被越过的直接隶属的上级机关。
(三) 正文
请示的正文包括请示缘由、请示事项及请示批准的希望或要求。请示缘由部分应简明扼要地写出导致提出请示事项或问题的主要情况,也是构成原因的主要理由。请示事项是全文的重点,明确提出请示的事项或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意见。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批准的希望或要求如常用语有“妥否,请批准”、“以上请示,可妥,请指示”等,如果是呈转性请示,结尾时常写“以上请示,如同意,请批转XXXX地执行”等。以上内容视繁简程度可分别作一段或若干段安排。
(四) 签署及日期
请示全文之后要写上请示单位的全称和请示正式签发的日期,年、月、日要完整。
七、撰写请示的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做到“一文一事一请示”。
第二,撰写请示事项时,意见要具体明确,决不能含混不清,不置可否。
第三,凡请示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涉及有关单位者,应事先同有关单位商量,或在请示中加以说明。
第四,一定要把请示与报告区分开来,不能混用,亦不能写成“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