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 12号),人事档案主要由十大类材料构成,内容及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根据中共中央2010年修订的,《干部档案目录》,第四类材料具体又细分为四小类:4-1 类,在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留学等学习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4-2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职(执)业资格统考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4-3类,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等情况的综合材料; 4 -4类,培训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具体又细分为四小类: 9-1类,工资、待遇材料: 9-2类,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退)等材料: 9-3类,出国(境)材料: 9 4类,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