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档案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及档案教育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 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研究馆员岗位上;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馆员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助理馆员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7年。
(三)申报馆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档案学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档案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是本地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有创见性和开拓性,研究成果在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档案重点课题研究项目;
2.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档案重点课题研究,近5年中参与过2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档案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并获奖励;
3.主持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建设标准或行业档案业务建设标准;
4.提出具有本专业指导意义管理工作方法;
5.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档案发展规划和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措施。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档案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部)级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级奖项3项以上;
2.主持参与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档案政策研究3年以上,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自治区(部)级以上调研课题4项以上,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
2.独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并在档案学某一领域具有系统研究研究;熟悉国内档案动态和档案发展趋势,通晓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档案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做为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部)级档案重点课题;
2.参与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档案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提交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并获奖励;
3.主持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建设标准或行业档案业务建设标准;
4.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档案发展规划和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措施。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档案管理工作期间,获盟市(厅)级专业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
2.参与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档案政策研究2年以上,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自治区(部)级以上调研课题3项,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2.独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十二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档案工作发展提供服务。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建设标准或行业 档案业务建设标准;
2.管理各种门类档案1000卷以上,并能对档案材料进行科学管理,准确鉴定,编制规范使用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建议、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参与并独立完成档案史料编辑工作,自编或合编较高质量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
4.从事或参与档案保护工作,能够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在档案保护技术中,能够提出措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能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5.参与档案业务建设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和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自治区(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档案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档案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盟市(厅)级以上施行的档案专业工作办法。
4.工作能力突出,受到本单位和档案部门的专业性表彰。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馆员资格,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只作为参考性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修订自治区部分学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职字〔1999〕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