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
2.能够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和指导工作,近一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参与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第八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2.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编制了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3.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并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4.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累计完成1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5.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800卷或8000件以上(县级以下单位500卷或5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3种以上或者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3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4.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地区以上奖励。
5.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县级以上表彰。
6.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3项以上。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2.在自治区级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
3.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 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正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制定、修订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或档案工作制度3种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独立承担档案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4.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5.具有编审地区或行业档案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在地州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1000卷或10000件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800卷或8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5种以上。
3.参与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本单位认可。
5.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
6.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4.在自治区级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 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4.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在自治区级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地州市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自治区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并付诸实施。
2.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活动和业务建设,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标准及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2种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4名、前3名、前2名),或地厅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3名、前2名)。
2.承担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科研项目或自治区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3.档案工作业绩显著,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本单位认可。
5.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自治区档案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6篇以上。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者三等奖2项,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2项。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9日自治区人社厅、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