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真正开展起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作为干部人事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相应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档案工作基础薄弱,需从源头抓起。第一,要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此时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很不健全,专职和兼职人员都很少。第二,是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抓起,重视收集和补充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求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正式报到之后,均应填写干部登记表、履历表,自传材料、鉴定材料、调查证明材料都被确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来源。第三,划分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因为过去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管理较分散,查阅利用很不方便,影响到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和考察干部,所以,中央华北局组织部制定了《关于保管干部档案的两项规定(草稿)》,明确了各级组织部门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范围。第四,建立“档随人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制度。为了克服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层次过多、长期积压、字迹潦草、登记不清,甚至干部已经调动,其档案材料迟迟不予转出等缺点,中央组织部于1952年和1956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转递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和《关于转递干部档案材料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随即在全国各地得到落实,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建立起来,成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第五,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管借阅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正式建立,是在第一次全国干部档案座谈会之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56年8月召开此会,会上分析了干部档案工作情况,讨论了如何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管理,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干部档案工作法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这次会议提出了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明确了工作方向,确定了干部档案外在形式和内容设置,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指导和管理方法。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干部档案工作全面展开,并向正规化方向发展。从1956年到1966年,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确立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村料收集归档、鉴别整理、转递、查阅借用、安全保密、检查核对、统计等方面的制度、收集整理了干部人事档案,初步建立了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改善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但是,“文革"期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 ,受到了严重干扰和破坏。
粉碎“四人帮”之后,各地区、各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大力狠抓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特别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0年2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澄清是非,总结经验、并交流了恢复、整顿的工作情况;研究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如何适应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更好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讨论和修改了《关于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的意见》《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档案工作是干部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次会议的召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回顾与总结了十年来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时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的任务。特别是经过会议讨论和修改,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非常重要。《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做了统一的规定;《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对归档材料的要求及收集方法都做了具体规定,使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200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要求今后凡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以及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的备案保管,均须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一律使用16开型( 184mmx260mm)规格用纸。按管理干部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干部,在办理职务任免时使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参照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内容进行修改。以前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修订后的审批表在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人党时间健康状况、照片、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学位、奖惩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任免理由、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呈报单位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005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会上表彰了全国干部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交流了经验,研讨了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讨论和修订了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干部履历表两个文件,贺国强、赵洪祝、李智勇等有关领导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干部档案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前者主要是对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的要求、检查验收、加强领导及深人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还附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单项否决”情况登记表。后者主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明确要求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该规定共有5章42条。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是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宗旨、要求等;第二章5-29条,主要是归档范围,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等具体规定;第三章30-37条,主要是收集归档要求 ;第四章38-40条,主要是纪律和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五章附则41-42条,属于解释性的多款。全国各地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基本按照上述文件及会议精神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条例共7章46条。第一章总则1-6条,主要是关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准则及适用人员等;第二章7-17条,主要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做出规定;第三章18-20 条,主要是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四章21-29条,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第五章30-38条,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审核;第六章39-42 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第七章附则43-46条,属于解释性条款。该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 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