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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形成 谁整理 谁归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8-05  阅读:338次

档案是各单位职能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具体到实际的工作中,就是要做到档案集中管理,有人管,有制度约束,有设施设备保障档案的安全,能发挥档案的价值。

档案工作过程中,要明白档案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整理?如何归档?在实际工作中,更要明白“谁形成谁整理谁归档”的含义,从而更好的推动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3号令)第九条规定,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5号国家档案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从而明确,一般都是机关的文书或业务部门形成档案,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简而言之,就是“谁形成谁整理谁归档”。

1.《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15号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科研档案,对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16号国家档案局令

第二十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6.《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档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整理。

7.《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8.《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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