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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度无锡市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7  阅读:2789次
         根据省档案专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23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苏档职办〔2023〕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职〔2023〕17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1.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人事档案在锡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2.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3. 经省职称办同意,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委托评审的外省专业技术人才。
4.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规定
1. 申报及评审条件、学历及资历要求按《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73号)文件执行。
2. 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
3.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申报。
4. 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工作年限和相关业绩连续计算。
5. 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申报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并单独附纸说明。若无新取得的业绩材料或没有明显改善的,今年不得申报。
6.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7.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逐级报送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流程
申报人员实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中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职称评审申报”中点击“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选择“江苏省档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我市参加评审的中级、初级职称申报人员选择“无锡市档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提示完成相应模块的信息填报和材料上传。
(二)网上申报时间

高级职称在线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6月30日;中级、初级职称在线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申报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审查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杜绝弄虚作假。做好评审推荐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为其出具公示结果证明。
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中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的网上申报,由所在市(县)区档案职称管理部门对其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市档案局进行复审;市级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的网上申报由市档案局进行审核。
(四)高级职称纸质申报材料复核
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线上填报、线下材料同步提交的方式。网上申报审核通过以后,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应按照省档案职称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见附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及装订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交所属地档案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初核,并于7月15日前交市档案局复核,由市档案局审核通过以后统一报送省档案职称办。
中级、初级职称实行电子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上传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并上传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承诺书》。申报人员不必到现场确认,也不必递交纸质材料。
四、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高级职称评审由省档案职称办组织。研究馆员资格采取面试答辩方式、副研究馆员资格采取笔试(开卷)方式。笔试、面试拟在9月进行,考试资料及购买方式、考试时间及地点由省档案职称办另行通知,考试不收取费用,不安排辅导。专家评审拟于9月底前完成。
(二)中级、初级资格评审由市档案局组织,拟于9月上旬完成,时间、地点待定。中级资格评审采取面试方式,各申报人员就本人提交的主要论文和档案业务知识进行现场答辩。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按《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规定: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馆员职称。符合初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可在填报申报信息时选择“初定”,由各级人社部门对技术资格进行认定,无需申报评审。
(三)破格申报人员,除按破格条件逐项准备材料外,单位还须出具同意破格意见,需经所在地档案职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四)取得军队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或教育部等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高考考生登记表》或招生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中不予认可。
(五)已获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主要业绩成果以档案工作为主。
(六)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请在“评前公示名单”公示后,将评审费(400元/人)汇入省档案馆账户(开户名:江苏省档案馆,账户:4301 0111 0900 1069 335,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大方巷支行),汇款用途注明“姓名、单位、职称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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