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
第一,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第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第三,在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四,将新材料放入档案中。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的规定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材料收集归档,元实档案内容。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形成后需填写干部档案材料收集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人事档案室。
收集归档的材料应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要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时间。
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凡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必须有单位盖章;规定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签字,本人未签字的,可由归档单位注明。
归档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书写,不得用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存档外(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后盖章),其他归档材料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或补办有关手续。
涉及当事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的,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以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档,应及时移交有关组织处理。要严格清除虚假不实的档案材料,严肃查处伪造制假行为,坚决维护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对不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不应归档的材料,应区分情况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或干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