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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递的要求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4-17 阅读:379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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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晓婷
为避免发生“有人无档”或“有档无人”的现象,必须及时地转递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要达到上述要求,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人事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好。人事管理部门在员工提升、调动、复员、离休、退休的决定和通知下达后,就应及时抄送或通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以便续填职务变更登记表和转递人事档案。
转递人事档案必须以任免文件调动通知或商调函为依据,在确知有关人员新的主管单位后,直接将人事档案转至该人新的主管单位。不要把人事档案转到非人事主管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更不能盲目外转。
转出的人事档案必须保持完整,将本人的所有人事档案材料一次性全部转出,若有零散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任何材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如果发现转来的档案不完整,有权将档案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人事档案转递工作要确保人事档案材料的绝对安全,杜绝失密、泄密和丢失现象。转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安排专人送取。人事档案不得以平信、挂号、包裹等形式公开邮寄,一般不允许本人自带。凡转递人事档案,均应密封并加盖密封章,按规定详细填写统一的《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接收单位应在收到人事档案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及时退回回执,确保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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