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二、助理馆员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了解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三、馆员
(一)基本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比较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6)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档案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出版档案领域专著、教材等,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档案标准规范、政策类文件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较大贡献。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三、副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参与开展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去,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国内外档案工作历史、现状、趋势和规律研究,形成的课题报告、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或主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档案领域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
1.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学术成果,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四、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具有系统、扎实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国内外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理论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档案业务和理论问题研究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积极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国内外档案领域重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有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对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得到业内认可。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