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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1年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9-23  阅读:3186次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档〔202027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档案局、人社局、档案馆,省档案馆,省级各专业档案馆,省直各单位职改办(人事处),省档案学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为推进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现将《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规范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调动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凡在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职务级别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各层级任职资格名称分别是:初级为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为馆员,副高级为副研究馆员,正高级为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档案业务知识。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学时。

   5.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受聘现职以来满足申报条件的有效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评审时,近5年内须有1个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正常申报条件

   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受聘管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受聘管理员职务满4年。

   3.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研讨会发表1篇及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1项及以上。

  4.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6)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专著;

  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4项及以上。

   5.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工作和学习。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6)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①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6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学术成果和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正常申报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申报职称评审不能越级,不能“双破”,即破学历同时又破资历。

    1.学历破格

   1)副研究馆员

 受聘现职满5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②在原有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增加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者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或者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档案专业课程;或编写2门及以上被省级以上档案系统采用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基础性工作满25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研究馆员 

    晋升研究馆员必须是全省档案专业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在档案学术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资历破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馆员 

    被评为设区市及以上档案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 

   2馆员 

   ①被评为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及以上所在行业先进工作者;

    ②档案科研成果获国家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③被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档案专家”“档案工匠”等。  

    3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被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

    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的档案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完成者(前3名);

    档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

    被国家档案局评为全国档案领军人才及全国档案专家的。

     四、评审组织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我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福建省档案局是全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系列主管部门。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全省档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直单位中、初级和部分设区市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社局、档案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组织评审时,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并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并突出其学术水平、专业影响力和应用成效。

    五、评审程序

    1.申报对象按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文件规定,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逐级申报,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2.各设区市档案局、人社局和省直有关单位需对申报对象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委托评审等相关工作。

   3.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层级申报的职称材料组织初审、预审后,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复议。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1.已获得其他系列职称资格者,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转评档案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转系列申报对象,可对照以上各层级相应职称的条件和要求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属于省属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公办各类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需在有空岗的情况下申报。

    3.专著指作为独立撰写或第一撰写者,在有“图书在版编目(CIP)”、“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出版发行,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及以上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合作撰写的个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17万字。但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工具书、编著、图录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本专业的学术专著。

    4.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认定以发表论文时的本批次及上一批次版本为准(自发表论文时间起向前追溯4年内有效);在《中国档案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国内CN刊物是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所列的刊物,不含增刊、年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等;在《福建档案》发表的论文,视同国内CN刊物学术论文;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1项视同为1篇国内CN刊物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代表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编研开发、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仅限第一作者。“代表作”必须由县区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6.档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结合当年全省档案工作部署进行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以省级及以上“档案专家”、“档案工匠”为主承担授课任务。具体学时要求:一是初次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参加档案专业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二是申报评审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申报副研究馆员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还应参加档案专业脱产面授培训学习2次及以上(每次不少于32学时)。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不得结转其他年度的学时。

    7.建立申报评审诚信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申报职称的学术论文、代表作重复率进行检测,实行学术论文、代表作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经核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资格。

    8.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档案局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20061228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发布的《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档职改〔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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