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档案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四川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须符合《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2份。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2份。申报人须如实填报,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现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文件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职称的,无需提供;现职称为其他专业职称转评的,须提供原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
(四)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
(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的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2018年前已取得上一个职称的,提供2018年—2021年学时证书或证明;2018年后取得职称的,提供职称取得年份至2021年学时证书或证明;转评或首次评审的,提供2021年学时证书或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转评或首次评审人员,2021年累计不少于11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应不少于8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相关学习证明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和工作一线实习、进修、实训等;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成果主要包括学习笔记、学术报告、论文等,每千字计算为1个学时;正式发表出版的作品,每千字计算为2个学时;每年自学的学时和发表出版作品计算的学时累计不得超过50学时。
上述(二)至(五)项申报材料分别装订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页前。
(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信息表》1份(仅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职称人员提供)。
(七)《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简表》12份(仅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职称人员提供)。
(八)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份。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品德、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年度考核等情况及明确的推荐意见。
(九)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
(十)取得现职称以来论文论著材料1份(申报管理员、助理馆员职称此项不作要求)。
1. 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的,提供下列论文论著材料之一:(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上(不含增刊)发表的档案相关专业论文复印件,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档案相关专业论文复印件,以及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刊物的统一书(期)刊号复印件。(2)独著或合著出版的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复印件。(3)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被市(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及被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申报馆员的,提供下列论文论著材料之一:(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的档案相关专业论文复印件,以及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刊物的统一书(期)刊号复印件。(2)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及被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业绩成果材料复印件1份(申报管理员、助理馆员职称此项不作要求)。
1. 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的,提供以下材料:奖励、档案科研课题(项目)、档案史料(参考资料)、业务规范、工作制度(方案)等业绩成果材料。
2. 申报馆员的,提供以下材料:胜任档案管理或者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参与编纂档案工作资料、参与档案业务培训等业绩成果材料。
(十二)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份。
(十三)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委托函1份。
1.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职称评审的,应向省档案局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省档案局向省属高等学校反馈评审结果,向其他委托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单位发文并办理证书(委托高级职称评审的,省档案局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办理)。
2. 中央驻川机构如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将评审材料报省档案局;如需委托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应向省档案局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按规定发文并办理证书。
上述(八)至(十三)项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清单。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提供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版(按序号排列)。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推荐。所有复印件,须由推荐单位核验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中“推荐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情况,并按程序报审。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为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和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人所在单位为市(州)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和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人所在单位为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强化责任追究。在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发现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失信管理。对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报。
六、收费标准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有关规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评审费每人次240元,如需答辩的,答辩费每人次80元;馆员评审费每人次140元;助理馆员、管理员评审费每人次100元。
七、注意事项
(一)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交破格评审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具备破格条件的政策依据,获得的奖项,取得的重要、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业绩情况。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按规定进行公示,说明破格情况,出具破格推荐意见,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中“推荐单位”意见栏注明,并按程序报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1.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
2.转评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职称的;
3.破格申报或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及脱贫攻坚政策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
4.取得馆员职称后再获得本科学历不满5年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
5.未发表论文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
(三)相关材料请在四川档案网政务公开“职称评审”栏统一下载(网址:http://www.scsdaj.gov.cn/)。
八、材料报送
报送时间:2021年9月(具体时间见附件)。
报送方式:各市(州)档案局负责汇总并报送本地区申报材料(含电子版);省直部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汇总并报送本单位、本系统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报送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后街3号省委综合楼1717办公室。
联系人: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一处蒋筱茜、档案管理二处刘勇。
联系电话:028—63090842。
邮箱:sdaj6309@163.com。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信息汇总表(点击下载)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点击下载)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信息表(点击下载)
4.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简表(点击下载)
5.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载)
6.关于XXX任职资格委托评审的函(模板)(点击下载)
7.材料报送时间表(点击下载)
四川省档案局
2021 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