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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3-18 阅读:564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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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病历档案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馆员(中级)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专业条件
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三)成果条件
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须是申报人独立完成,多人合写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可算0.5篇,其他情况则不计算在内)有较高质量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增刊、论文集不算在内。
三、助理馆员(初级)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专业条件
具有基本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能力,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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