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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2-26  阅读:3449次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病历档案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研究馆员(正高级)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职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3年。
  (二)专业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国内外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理论前沿发展动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显著;具有很强的档案业务和理论问题研究能力,积极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得到业内认可;
  2.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国内外档案领域重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有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对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四)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档案专业著作或教材1-2部,并已正式出版发行;
  2.主编档案专业著作或教材,已正式出版发行,并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须是申报人独立完成,多人合写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可算0.5篇,其他情况则不计算在内)有较高质量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增刊、论文集不算在内;
  3.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须是申报人独立完成,多人合写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可算0.5篇,其他情况则不计算在内)高质量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增刊、论文集不算在内。
  三、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专业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档案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
  2.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3.主持或参与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去,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主编档案专业著作或教材1-2部,并已正式出版发行;
  2.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须是申报人独立完成,多人合写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可算0.5篇,其他情况则不计算在内)有较高质量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增刊、论文集不算在内。
  (五)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或参与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2.主持或参与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个人二等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奖励中个人排前两名;
  3.主持或参与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两位的;
  4.独立撰写或与他人合著,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档案专业著作并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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