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规范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依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档案专业人员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质量;以思想品行、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管理员、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范围为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档案事业做贡献。
第六条 工作业绩考核
一、管理员
1、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能够在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处理相关事务,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3、能较好地完成基本档案工作任务;
4、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二、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完成业务工作;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3、能较好地完成基本档案工作任务;
4、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三、馆员
1、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
4、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四、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
2、熟悉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下级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具有档案工作方面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主持专业性工作项目,可承担相关科研课题,发挥学术骨干作用,能履行副研究馆员职责;
4、综合考核为优秀。
五、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
2、熟悉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下级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3、熟悉本系统、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对档案理论有创新、管理方法有突破,能够独立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履行研究馆员职责;
4、综合考核为优秀。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管理员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满1年,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
二、助理馆员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三、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对首次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应学历、资历的档案人员,在申报时,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评审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
四、副研究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职务的人员,需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5年以上(含25年)。
五、研究馆员
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要求
申报初级职务者,需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
申报中、高级职务者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相应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计算机、外语免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3、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4全省山区县及乡镇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者;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含外语大专);
3、1979年12月31日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人员,或女满50周岁,男满53周岁;
4、获得博士学位;
5、在山区县及县辖乡镇(除市区所在地)连续工作满20年;在平原县连续工作满25年;
6、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7、在国外学习连续2年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
申报馆员职务者,在公开刊物(或公开报刊的学术专栏,下同)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一般每篇不少于1500字。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
申报研究馆员职务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和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培训要求
首次申报档案初、中级职务的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需参加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报中级职务者在任现职期内,需参加市级以上档案干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低于30课时的档案业务继续教育学习。
申报高级职务者在任现职期内,需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干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低于40课时的档案业务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在本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按特殊人才评审办法申报职务。特殊人才评审办法参照陕人发[2004]23号执行。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
一、省档案局职改办负责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级职务的评审,以及其他要求代为评审单位的档案系列初、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其中,副研究馆员职务由省档案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馆员职务由国家档案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各市档案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中级及以下职务的评审工作。
三、各县(区)档案局职改办负责本县(区)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各级评审组织要建立严密的评审工作程序和规范,严格公正,职务评审工作需建立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单位初审合格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评审档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申报简表》,撰写业务自传材料。
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有关职改部门申报。
三、有关职改部门应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晋升相应职务条件的材料,应退回原单位。
四、各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评审成员的2/3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评审结果按照审批权限,初级职务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批准;中级职务由市(厅)级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职务由省职改办审核,省人事厅批准。
第四章 转换系列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入档案系列,应按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经相应职改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专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经考核合格,可转为同级职务。
二、转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在转评前应参加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人事厅授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