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到期档案鉴定工作是企业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企业档案鉴定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关于“档案鉴定工作”明确规定:企业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和到期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文件对企业、国家和社会所具有作用,以及历史研究价值确定;企业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督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同时,开展企业鉴定销毁工作,还应依据本企业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一是本企业制定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为确保企业鉴定销毁工作有章可循,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企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作为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该制度包括本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工作流程等内容。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室(馆)藏档案的实际,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二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要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本企业档案管理最基础的依据文件。当企业开展到期档案鉴定工作时,要以《企业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作为最直接的依据,初步判定档案的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结合该份档案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确定该档案是否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