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监督与指导工作是《档案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对企业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 监督与指导的机构。目前,我国对企业档案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 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的企业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使企业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的指导下协调、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 行业系统档案管理部门
行业系统档案管理部门是指中央和地方行业主管机关内的档案机构。中央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和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殊性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和监督。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进行监督与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地方行业主管机构的档案机构,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制度、监督与指导下,对本地区内本行业的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 企业档案机构
《档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指出:“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企业档案机构是企业内部机构,是指各企业设置的专门管理本企业档案的档案管理机构,它们对本企业的档案工作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行使监督与指导的职能,统筹规划企业档案工作,制定企业文件归档和档案鉴定、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