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保管期限表。如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通用保管期限表。它的特点是:第一,概括了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普遍产生的文件及其保管期限,具有通用性,是确定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标准和依据。第二,是制定其他各种保管期限表的依据。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各个机关都可以根据通用保管期限表的原则精神,结合自己档案材料的具体情况,编制本系统、本部门、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 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档案时使用的一种保管期限表。例如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供全国各级财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机关鉴定会计档案的统一标准 。
(三) 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各机关鉴定档案价值时的保管期限表。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它概括了军队系统各单位可能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其保管期限,作为军队系统各单位鉴定文书档案价值的统一标准。
(四) 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类型(如医院、工厂、学校、区、乡政府)各单位鉴定档案时的依据和标准。如某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区人民政府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XX地区《医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XX县《乡人民政府档案保管期限表》,就属于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根据各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由本机关编制的,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如《XX省人民政府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中共XX县委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就是这种类型。在这种保管期限表中,包括了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所有文件及其保管期限,明确具体,使用起来很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