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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剔除材料的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02  阅读:5843次
 (一) 转出

经过鉴别,认定不属于干部本人的材料或是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转给材料形成单位保存或处理。转出前填写转递材料通知单。

(二) 退回

近期形成的档案材料手续不够齐全,或内容还需查对核实,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待修改补充完整再交回。凡应退回本人的材料,经请示领导批准后退回本人。退回时应进行登记、当面清点、签字盖章。

(三) 留存

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又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业务资料保存。

(四) 销毁

无保存价值或重份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销毁。销毁前要认真审查,逐份登记,注明销毁理由,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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