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转出
经过鉴别,认定不属于干部本人的材料或是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转给材料形成单位保存或处理。转出前填写转递材料通知单。
(二) 退回
近期形成的档案材料手续不够齐全,或内容还需查对核实,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待修改补充完整再交回。凡应退回本人的材料,经请示领导批准后退回本人。退回时应进行登记、当面清点、签字盖章。
(三) 留存
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又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业务资料保存。
(四) 销毁
无保存价值或重份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销毁。销毁前要认真审查,逐份登记,注明销毁理由,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