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标准
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件适用于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以及档案科研等部门专职从事档案学研究、科研、开发、管理等岗位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管理员和助理馆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认定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管理员:
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二) 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在所从事的档案专业岗位上,能够独立地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专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