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档案的概念是随着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由技术档案、科技档案等概念演变并逐渐完善而来的,学界学者、企业档案管理者对企业档案的定义并无本质上的分歧,只是在表述上有所差异和出入。按照其来源和特征划分,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该类定义主要是出于实践中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具有直观、详细、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指导性强等特点。具体而言,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将企业档案定义为“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并进一步指出:企业档案以科学技术档案为构成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等方面的档案。这是首次明确提出企业档案的概念,顺应了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综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管理活动档案的趋势。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将企业档案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个阶段是2009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指出,“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可以看出,《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档案的界定是以档案作为企业档案的属概念,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对企业档案的界定则借鉴了学术界对“档案”的定义,以文件材料作为企业档案的属概念,同时强调了企业档案对国家、社会和企业的有用性,开始关注企业档案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这种与时俱进的变化体现了不同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档案认识的变化与进步。与前面所述两种概念相比,《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对企业档案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档案的产生领域,强调了对研发类档案的管理,体现了人们对企业档案的认识在不断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