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
2.退休人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近3年存在以下情况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3)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2.有一定的档案专业工作经验,具有档案收集、整理等方面独立开展工作和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能力。
(三)学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馆员须满4年,即2015年底前任现职;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馆员须满5年,即2014年底前任现职。
(五)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4年或5年相应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合格以上。
(六)学术技术条件
担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以排名第一作者合作完成并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发表在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非增刊类本专业学术刊物上,2000字以上。
2.在由省级以上档案学会主办的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
发表著作、论文要求按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且申报时提供的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著作、刊物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检索并在检索页上盖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及我省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申请评转档案系列职称
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因岗位变动从事档案工作年满一年以上,需要评转档案系列职称,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依照档案系列的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并按档案系列的正常晋升要求评转同级档案职称。
五、关于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
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执行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档案专业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职称。
(一)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管理员职务;
(二)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三)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四)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任馆员职务;
(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任馆员职务。
不具备上述初聘条件的人员,申请档案系列职称,需参加相应等级职称的评审。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馆员。
六、初级资格申报条件
当地未设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主要指省直单位)人员,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推荐,由全省档案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具体条件是:
(一)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二)申报“管理员”任职资格: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七、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需参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档案馆组织的全省2019年申报档案系列职称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线,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八、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中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级评委会。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预约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收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公休日除外),过期不予接收。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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