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只有准确、快捷地传递给受文者才能产生效用。为此,必须有效地掌握公文的传递过程,保证其方向正确,速度合理,抑制无价值的公文产生,阻止公文进入不必要的“公文旅行”过程。这样,就需要一定的行文规则。
(一) 按机关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领导或指导性、询问性、规定性的下行文;处于被领导、被指导地位的下级单位只能向上级机关主送陈述呈请性的上行文。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既不能相互主送下行文,也不能相互主送上行文,只能相互主送商洽性、知照性的平行文。
(二) 选择适当的行文方式,不能越级行文
处于同一组织系统和专业系统的机关行文时,必须尊重该系统的结构层次划分,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这一结构层次上传下达或只对直属上下级机关行文,尤其避免频繁的越级行文。
(三) 正确区分主送与抄送对象,严格控制抄送范围
公文的传递方向有主次之分。主要方向即主送单位;次要方向即抄送单位。为保证公文能迅速产生效应,必须正确确定主送和抄送对象,不能混淆;为了减少无用信息的干扰,还要严格控制抄送范围。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请示问题时,应写明主报单位与抄报单位,不能出现两个以上的主报单位,以免无人受理。
越级行文时,应同时向被越过的机关抄送文件。
(四) 坚持党政公文分开
具体要求是:
(1) 不能以行政组织的名义向党组织发布指示、命令,除特殊情况外也不直接向其报告工作,请求指示。
(2) 行政组织中的党组不是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只对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委负责,因此,只能以党组的名义向上级党委行文,汇报工作,请求指示。不经特别授权的党组不得向下行文。
(3) 党的组织不向行政组织请示或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也不直接向行政组织下达命令或指示,一般应向行政组织中的党委或党组行文解决问题。
(4) 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党政联合行文,党组织不干预具体的行政事务。
(五) 联合行文时作者应为同级
为保证公文有权威性,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的名义联合制发公文时,这些机关应是处于相同地位的“同级”。
(六) 行文前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保证政令的统一与一致,机关向下行文时,如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或部门的职权或业务范围,必须就其中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按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
公文的书写要求
公文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横写。
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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