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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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简历以及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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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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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1-1、 1-2、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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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双面都有文字或图表的,背面页码写在左下角,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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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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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和加入外国国籍、子女涉外婚姻等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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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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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2-1、2-2、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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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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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登记表;除归入四类、六类、九类以外的考察(鉴定)材料、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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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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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3-1、3-2、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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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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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学历学位材料:各类学生登记表、报考志愿表、考生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入学考试成绩表、学历学位证明、学籍登记表、专家推荐书;与学历学位有关的鉴定材料;参加出国(境)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自学考试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干部学历学位申报确认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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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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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4-1-1、 4-1-2、4-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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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需用复制件归档的,须在复制件上注明材料出处、复制时间,审核人(复制人)要签名,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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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执)业(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执)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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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4-2-1、 4-2-2、4-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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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科研学术材料:当选为中科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单位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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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4-3-1、 4-3-2、4-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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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无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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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4-4-1、 4-4-2、4-4-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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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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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组织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更改(确认)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团)时间、参工时间、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组织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在档案审核中形成的“三龄一历”或“三龄两历”认定、“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等材料;干部配偶情况登记表,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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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复的,按上级批复、审查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本人申请)、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本人检查或交待等顺序排列;其他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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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5-1、5-2、5-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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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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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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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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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材料在入党材料前;入团志愿书在其他入团材料前;入党志愿书在其他入党材料前;其余材料按时间依次排在入团或入党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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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6-1、6-2、6-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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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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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奖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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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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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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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7-1、7-2、7-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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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类序号、页码和复制件归档要求同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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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处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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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通报批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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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顺序同第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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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8-1、8-2、8-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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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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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资、任免、出国、会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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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工资材料: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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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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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9-1-1、 9-1-2、9-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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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复制件归档要求同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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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任免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及相应考核(察)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自愿或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或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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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9-2-1、 9-2-2、9-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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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出国(境)审批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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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9-3-1、 9-3-2、9-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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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会议代表材料:当选为县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委员或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登记表或当选通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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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9-4-1、 9-4-2、9-4-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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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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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体检表(包括报考大、中院校或入伍参军、招工、招干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转递审核表),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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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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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按10-1、 10-2、10-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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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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