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历程:该条例于2000年9月27日由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档案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等。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编制规划制度、组织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职责。机关、团体等应确定档案机构或人员管理本单位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档案馆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档案等工作。
档案的收集和保护:机关、团体等应按规定编制档案分类方案等并报送审核,按要求收集整理档案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档案馆应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功能和用途。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档案开放工作,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开放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制定利用办法,设置专门场所并提供多种查询利用服务,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还可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档案。
档案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