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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5-18  阅读:12361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是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据:为加强档案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活动中,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档案定义: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多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表彰奖励: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基层档案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单位档案机构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本单位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设置:设置旗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档案馆等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人员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直接从事蒙古语言文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档案所有权:根据形成档案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认,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或合法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归档要求:对国家规定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特殊情况档案管理:行政区划变动、组织机构变化等情况下,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档案收集范围:各级各类档案馆应确定收集档案的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档案移交期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列入自治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列入盟市、旗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档案保护: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和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对重要和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开放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鼓励: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免费提供。

特殊主体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和个人、澳门和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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