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历程:该条例于1997年9月29日由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等。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制定规划和制度、组织研究与培训、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监督检查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相关档案。
档案的管理: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编制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综合档案馆应制定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建设工程等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综合档案馆可向社会征集相关档案,鼓励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转让档案。同时,明确了档案移交的期限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