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历程:该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经1997年、2004年、2010年、2017年四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档案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还鼓励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档案管理职责,以及各类档案馆的职能。此外,还提到要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
档案的管理: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鼓励档案馆征集、收购重要档案,加强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管理,建立重要会议、活动等档案的收集工作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