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热线
2025年面授班
2025年档案培训面授班 2025年档案培训计划 25年档案高级研修班 2025年档案修裱班
2025年网络班
2025年档案人员岗位培训 2025年档案人才培养高研班 2025年档案职称辅导班 专业档案培训专题
在线试听
文书档案整理试听 人事档案管理试听 工程档案试听 档号编制规则试听
服务知识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档案管理培训信息网
手机:13241838330
手机:18601298758
固话:010-62700072
传真:010-62700072
邮箱:2087217266@qq.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4层4018
底部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知识 >> 详细内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4-25  阅读:10520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据: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

档案定义: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

单位职责: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设置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保持其相对稳定,并重视教育和培训。

管理原则: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均负责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及所辖村、居委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职责: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设置,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按专业设置,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特殊载体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单位档案机构职责: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移交本单位档案,指导文书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构设立变更: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向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人员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归档要求: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禁止擅自归档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重点档案管理: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应重点收集和管理,具体范围由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特殊情况监督指导:行政区划变动、单位设立变更撤销、重点项目立项、举办重大活动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项目档案验收:市或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单位的重要项目由本单位档案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验收。

竣工档案报送: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应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专门档案馆和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档案移交期限: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规定年限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相应综合档案馆。

档案保管要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的库房和设施,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鉴定与销毁: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买卖限制: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国家规定转让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

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可寄存、捐赠或出卖。因保管条件恶劣等原因,经批准可由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收购或征购。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此类档案及其复制件,需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或卖给外国人。

档案出境规定:单位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需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此类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应提前申报,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档案开放: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利用便利: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权限:单位和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可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和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档案馆同意。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优先利用权: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不宜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档案公布:属于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本档案馆或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公布;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需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档案开发利用: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档案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等,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目录中心与信息网络:市综合档案馆应建立全市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专门档案馆和区、县综合档案馆以及单位档案机构应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目录。本市逐步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利用收费:单位或个人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上一篇: 《档案馆工作通则》
下一篇: 《上海市档案条例》

Copyright © 2008-2036 档案管理培训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3241838330/18601296758固定电话:010-62700072  报名邮箱:
2087217266@qq.com
档案管理基础知识  企业档案管理培训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  会计档案管理培训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培训  档案室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学习交流QQ群 :869546062    档案服务公司QQ联盟群:908606669

档案教育培训总部地址:北京大学南门科城大厦附楼208室
山东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与齐州路中建锦绣广场2号楼1209室
适用于18岁以上成人
京ICP备14023321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7382号

收缩
  • QQ咨询

  • 档案管理信息网
  • 档案管理信息网
  • 档案管理信息网
  • 电话咨询

  • 18601296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