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档局发〔2024〕7号
各盟市档案局、档案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档案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全区人才强档工程,加大多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将组织开展2024年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要认真学习上述文件有关要求,全面了解掌握职称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申报。上述相关文件请登录内蒙古档案信息网(http://www.archives.nm.cn/)查看、下载。
二、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要求准备材料,不得随意减少报送材料或改变顺序。附件材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务必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书”(聘书只适用于企业单位或非公有制申报人员),不得以其他材料(例如:工资审批表等)代替,未提供该项材料的,不予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中的“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拟聘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一栏,须明确体现申报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受聘岗位专业名称和专技岗位名称(例如:档案管理副研究馆员、档案管理馆员、档案管理助理馆员)。“审批意见”栏的受聘时间应符合《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受聘岗位专业名称、岗位名称不明确的或受聘时间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转系列满一年申报高一级的人员,须提供取得本专业资格后转聘到本专业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未提供上述材料、提供材料中受聘岗位专业名称或岗位名称不明确、转岗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参加评审。
(四)由公务员岗位调入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调动前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调入事业单位的任职文件和调入事业单位聘岗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不得以其他材料代替。未提供上述材料,或以其他材料(例如: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工资审批表等)代替的,不予参加评审。
(五)由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军转人员工作安置介绍信》、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为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参加评审。
(六)非公有制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或以其他材料代替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申报人员须先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在“业务办理—2024年职称申报”栏目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进行线下填写申报。表格中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须单面打印,无需装订。
四、现场审核时,申报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论文期刊原件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带回;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网上查验方式提供。
五、推荐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申报信息及材料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凡出现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为将记入职称评审诚信信息库,记录期3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视情况给予提醒告诫、通报批评、取消岗位晋升资格、撤销职称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六、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收齐后,于2024年6月21日前将报送至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七、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档案馆人事教育处。联系人:段宏伟,盖颖杰;联系电话:0471-4811429;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南二环路60号自治区档案馆办公楼609室。
附件: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附件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docx
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5: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