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办公厅(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办公室(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实践能力
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的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期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制定、修订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1项以上。
2.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3.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业务课程,累计完成1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四)业绩成果及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800卷或8000件以上(县级及以下单位500卷或5000件以上)。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管理档案,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应用工作中的1项以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达到40%。
3.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治宣传等档案宣传工作2次以上;或在档案专业报刊杂志发表信息2篇以上。
4.编制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3种以上(县级及以下单位2种以上)。
5.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加工,有1种以上较高水平的档案开发利用成果。
6.参与1个以上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7.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执笔内容不少于5000字);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过1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
8.档案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
取得馆员职称期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并完成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专业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重要业务工作2项以上。
2.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本部门所采用。
3.编写1种以上高质量的培训教案,累计完成2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四)业绩成果及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1000卷或10000件以上(县级及以下单位900卷或9000件以上)。
2.熟练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管理档案,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建设、网站建设工作中的2项以上,实现电子档案在线接收,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达到60%。
3.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治宣传等档案宣传工作3次以上;或在档案专业报刊杂志发表信息4篇以上;或开发档案文创产品1种以上。
4.编制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5种以上(县级及以下单位4种以上)。
5.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加工,有2种以上较高水平的档案开发利用成果。
6.主持、承担或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单位下达的档案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
7.参与2个以上建设项目档案整理或整理建设项目档案达到500卷,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过3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县级及以下单位2篇以上)。
9.档案工作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二)学识水平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期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专业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重要业务工作3项以上。
2.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2种以上,并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档案业务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5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及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单位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
2.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建设、网站建设工作中的3项以上,实现电子档案在线接收,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达到80%。
3.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治宣传等档案宣传工作5次以上;或在档案专业报刊杂志发表信息5篇以上;或开发档案文创产品2种以上。
4.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加工,有3种以上高水平的档案编研开发成果。
5.围绕特定主题,用各种形式的档案实体或档案复制件举办档案展览展示。
6.主持、承担或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单位下达的档案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
7.主持、承担的档案科研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1项。
8.参与2个以上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或竣工验收。
9.出版本专业著作2部(每部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学术会议)发表(交流)6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出版档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学术会议)发表(交流)3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
10.档案工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或代表作。具体认定由地、州、市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8日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档发〔2021〕5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