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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2-10 阅读:263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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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在地方按行政区域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综合档案馆(本任务以市级综合档案馆为例介绍),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档案,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公布并实施),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单位等。
(2)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范围。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4)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5)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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