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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镇江市档案条例》施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6-10-10  阅读:3178次

自今年10月1日起,《镇江市档案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经江苏省镇江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布。

《条例》共27条,采用“小快灵”的立法体例,推动档案工作从“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在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方面,要求压实各级政府、开发区、镇(街道)及各立档单位职责,明确将档案人才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细化归档时限。在拓展重点领域档案管理方面,将开发区档案、对口支援协作档案、民营企业档案、红色档案、非遗档案、名人档案、新闻音像档案纳入法治管理,明确科技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细化工程项目等档案移交要求。在加快数字转型方面,要求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范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推动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档案工作。在数据要素化实践探索方面,鼓励开展档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建立数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授权运营配套机制,推动档案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在筑牢安全防护底线方面,明确规范档案服务外包管理,建立多部门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档案实体与数字信息双重安全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镇江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为推进全市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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