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布后,全国档案系统正在积极学习、宣传中。对档案法来说,修订、公布只是“前半篇文章”,而学习、宣传、执行才是“后半篇文章”。现在,“前半篇文章”已经做好了,我们各方面都要接着做好“后半篇文章”,把档案法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
怎样学习好档案法
学习并理解好档案法,是宣传好、执行好档案法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明白档案法的意义。第一,档案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重视。新修订的档案法,把档案工作者特别关心的问题写了进来,对当前亟需规范的问题作了规范,比上一版档案法增加了将近一倍的内容。这不但反映了档案工作内容的增加,更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第二,档案法是全国档案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档案法从开始修改到现在十几年中,国家档案局多次召集全国档案系统的各方面专家进行座谈,甚至集结了全国各地的顶尖高手集体起草,还多次征求全国档案工作者的意见,提出了各种修改方案和多个修改版本,最后才形成今天公布的文本。所以,档案法是全国百万档案人集体智慧的结晶。
第三,档案法也是自上次修改以来20多年档案工作实践的总结。档案法这次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加了不少内容。针对档案工作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档案法相应作出了新规范、新规定。
第四,档案法充分吸收了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文件的新要求。比如,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的体制,关于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的要求,关于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严防档案流失的精神,关于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数字档案馆的要求,关于建立完善档案应急管理制度的精神,关于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的提法,关于把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的提法,关于对已实现数字化的档案原件进行妥善保管的提法,关于加强对档案科研和教育工作的支持、加强档案宣传工作等要求,都被吸收进了档案法。
第五,档案法是社会各方面的共识。档案法不但广泛征求和听取了档案界的意见,而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档案界与社会各界意见的集合与折中,是各方面意见的综合反应,是社会各方面的共识。
第六,档案法是档案工作的法律保障。档案法对档案的安全,对档案工作、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者的地位与职责,对社会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档案的安全,对档案工作、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与发展都提供了新的切实的法律保障,是我们做好档案工作的“护身符”和“尚方宝剑",是我们争取各方面支持的法律依据。
二要明白档案法的作用。档案法的规定是广泛的,所以档案法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只要切实得到执行,就会产生很好的效应。比如档案法规定,要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工作者就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者就要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档案事业纳入规划,列入预算。档案法规定了各种档案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档案工作者就要向上级和领导申请,设立或者加强这些机构,我们自己也要依法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档案法对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都作出详细规定,档案工作者就要切实按照这些规定,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把档案收全、管好、用活。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我们就要依法做好电子档案以及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护和共享利用工作。档案法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经常开展自查对照和监督检查,堵塞一切安全漏洞,确保档案安全。档案法规定了法律责任,档案主管部门凡是发现违法行为的,就要依法处理,为档案事业发展营造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律氛围。
三要明白档案法的创新点。新修订的档案法,有不少的创新点。也就是说,有不少的内容是第一次入法,属于首次被写进档案法。比如第三条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六条的“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四条的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第五章的“档案信息化”“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数字资源”“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重要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资源的“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第四十九条的“档案服务企业”等。
四要明白档案法的着重点。档案法共八章五十三条,重点是确保把档案收全、管好、用活,归根到底还是做好档案工作,发挥档案作用。无论是讲档案工作各种机构及其职责,还是讲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也无论是讲档案信息化建设,还是讲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都是围绕着各单位如何把档案收集齐全、安全有序地管理好,并充分有效地利用活,让档案为社会各方面更好地服务。档案法要求设立各类档案工作机构,要求形成档案的各单位建立档案工作制度,要求各档案形成单位做好归档工作和向档案馆移交工作,要求撤销单位移交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寄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等,都是为了把档案收集齐全。档案法要求档案馆和各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的档案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做好涉密档案的管理和密级变更工作,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及擅自销毁档案,严禁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外国,禁止买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提出对档案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要求保障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规定各种档案违法责任等,都是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序管理。档案法在总则中强调“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在第四章设立专章讲“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强调以信息化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特地规定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也要“依法给予处分”等,都是为了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档案的利用和开发,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对社会各方面的作用,真正把档案用活。
五要明白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档案法不仅对各级政府和各档案形成单位规定了责任,而且对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室、档案服务企业等也规定了职责。档案工作者要根据自己所在的单位明确自己的职责。比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也就是各级档案局,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人员,也就是各单位的档案处或档案室,则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某些有需要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还可以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各级各类档案馆,则负责收集、管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而档案服务企业,则可以受档案馆、档案室委托,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根据自己所在的单位,找准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职责,牢记自己的使命和任务。
六要明白档案法涵盖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档案法只是规定了档案工作必须加以法律规范的、不能突破的、底线性的工作和必须要做的工作,而没有涵盖档案工作的全部。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为,凡是档案法没有写的工作,就不能干、就不合法。档案工作中一些前瞻性、探索性、先行性、试验性、特殊性的内容,不可能现在就写进档案法,但也是需要干的,也是不违法的,也是可以去做的。比如档案数据化、智慧档案馆(室)建设、档案资源的智能化推送等。
怎样宣传好档案法
档案法关系到方方面面,它不但关系到各个档案部门,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关系到各个档案形成单位、各个档案服务企业;不但关系到档案工作者,而且关系到档案形成者、档案所有者、档案利用者;不但档案部门要执行档案法,而且社会各方面也都要执行档案法。所以,档案部门在宣传档案法时,要针对不同的单位和人群,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也就是说,不要“大水漫灌”,也不要“喷灌”,而要搞“滴灌”。
一要向各级领导宣传好。比如,对各级党委,要重点宣传第三条,宣传档案法新增加并强调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求持续加强领导。
对县以上各级政府,要重点宣传第三、第六、第七、第十、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八、第四十一条。要求他们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这条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目前制定“十四五”规划时,把档案事业纳入其中;要求他们依法将档案事业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要求他们以切实措施来鼓励和支持档案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档案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档案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表彰和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档案人才培养,鼓励档案馆用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要求他们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对乡镇政府,要重点宣传第八条,要求他们依法指定档案人员。
对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重点宣传第五、第九、第十二、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四、第二十九、第三十五、第四十四、第四十八条。要求他们依法保护和利用档案,确定档案机构或人员,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配置档案库房和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在委托服务时,与服务方签订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依法利用档案,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档案损毁和信息泄露等情形,不丢失、不买卖、不篡改、不损毁、不伪造、不擅自销毁档案。
二要向档案工作者宣传好。对档案局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四、第五、第八、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七、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要求他们遵照档案工作原则开展工作,维护各单位和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监督指导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标准、销毁档案程序办法;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制定档案开放具体办法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各单位进行档案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并限其整改;受理各档案保管单位关于档案损毁和信息泄露情形的报告,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以权牟利、不泄露秘密和隐私,依法处分违法人员。
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十一、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要求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接收档案,以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并依法奖励捐献者;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开展业务协作;建立健全档案安全机制;委托档案服务企业为其服务时对其进行监督;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档案服务;依法开放档案,并与档案形成单位共同审核开放档案;依法公布档案、提供利用档案、以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保障信息安全,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接收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档案,建设数字档案馆;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情形,举报档案违法情形。
对档案室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四、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要求他们管理好本单位档案,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把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归档,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在委托服务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与档案馆共同审核本单位开放档案,优先利用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对不宜开放档案提出限制性意见;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重大安全情形,举报档案违法行为。
对乡镇档案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八条,要求他们管理好本机关档案,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
三要向档案服务企业宣传好。重点向他们宣传第二十四、第四十九条。要求他们在为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和质量等,并接受其监督;在服务中不丢失档案,不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国家档案,不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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