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会保护档案文献遗产的意识,促进全省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整理与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文献遗产,是指本省行政区划内机构和个人保管的,具有广东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的,并需要实行特殊保管和保护的档案文献。
第三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及开发利用等工作,并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入选标准》(附件1)对申报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的档案进行甄别和评选。
第四条 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范围: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形成的,且由广东省行政区划内机构和个人保管的;
(二)载体独特罕见,且具有广东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的;
(三)内容系统连续,且具有首创性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的;
(四)形成年代久远,且具有时代标志或断代意义的。
符合上述条件(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二)、(三)、(四)条件之一的档案文献均可申报。
第五条 保管本办法申报范围内档案文献遗产的机构和个人可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须填写递交以下材料,有关申报填写要求见《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
(一)《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附件3)
(二)档案文献目录
(三)档案文献的彩色照片,附文字说明及目录
(四)档案文献的原文复印件、译文
(五)展现申报档案风貌和内涵的幻灯片
第六条 入选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的项目,列入“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实行特殊保管和保护。
(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入选证书,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入选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项目的档案名称。
(二)将入选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项目档案列入广东省珍贵档案保护规划。
(三)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定期检查,通报遗产项目档案的保管和保护情况。
(四)档案文献遗产的所有者和保管者,针对入选的每件档案文献遗产,制订相应的保护抢救计划,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保管者具体实施科学的保护、抢救工作。
第七条 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的开发利用,公开出版《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每三年增补修订一次。
第八条 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宣传,有计划地开展档案文献遗产申报、价值鉴定、抢救保护等内容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档案文献遗产鉴定、保护、利用等专题研讨。
第九条 本省凡已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自然进入“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档案文献遗产捐赠给国家档案馆收藏,或者委托国家档案馆保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参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方法研究。
第十二条 依法开展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地区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及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正式实施日起,凡本省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和“世界记忆名录”的项目,均从本办法认定的省级档案文献遗产中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入选标准
一、主题内容
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科技、教育、艺术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工程、重要人物,或具有鲜明的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档案文献。
二、时间
年代久远或重要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文献。
三、地区
反映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的地区(如文化起源地、重要革命根据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等)或关系主权归属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等)重大情况的档案文献。
四、民族与人物
反映某一民族或族群形成、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或典型的生活习俗、文化艺术、民族宗教信仰等特色,以及反映各民族抵抗侵略、维护统一等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档案文献,杰出人物的手稿等。
五、形式与风格
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或在美学、考古学、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的档案文献,如用特殊载体制作的文献,或文字具有书法、文字学研究价值等的文献。
六、系统性与稀有性
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呈现出高度的系统完整性的档案文献,或者特别稀有,具有罕见性、特殊性,甚至唯一性。
档案文献符合上述六个标准之一者,即具备推荐入选条件;符合的标准越多,入选的可能性越大。
附件2
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材料要求
为保证“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向广东省档案局递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
提交一式三份,按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漏填,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则应由个人签章。
二、档案文献目录
非单件申报的档案文献,需提交一份完整目录。
三、说明性照片
所有申报的档案文献都需提供相关的彩色照片,画面主要表现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及某些具体主要内容和标志的局部特写。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文书档案,一般要有各平面的档案文献展开全貌的照片,同时辅以若干局部特写;如果是形制特殊的,如实物档案,除立体全貌照片外,还需附带若干不同角度拍摄的总体效果图片、立体尺寸示意图、碑刻档案文献的拓片、装具原貌图等。照片数量视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内容及数量而定,一般单件为3-5张,一组或一套为15-30张,所有照片请编号并附上文字说明及对照目录。照片尺寸为6寸,电子版采用jpg格式,图片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四、复印件与译文
附交档案文献的原文复印件一份。如文献为外文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请另附该文的中文译文一份。
五、幻灯片
采用图文并茂、多媒体制作的方式展现申报档案的风貌和内涵。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文献名称、申报单位;形成的背景材料;其经济、文化、社会、历史或现实价值的评介。
上述申报材料除提供纸质版本外(幻灯片无需纸质版),均须将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报送。有多项申报内容的,可刻在一张光盘上。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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