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相关重点任务,增加档案行业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档案标准体系,按照国家档案局标准化工作有关部署,现将本年度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1.档案基础业务及实践急需方面。档案收集,新增门类档案整理,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价值鉴定,档案销毁,档案利用服务,档案资源调查,经济科技档案管理,非遗档案、红色档案资源管理,建设项目档案、重要民生档案、医疗健康档案、社交媒体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相关管理规范等。
2.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新时代档案记忆工程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等。
3.其他方面。档案基础术语等档案工作基础类标准,老旧需修订的标准等。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申报表》《档案行业标准立项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2),2025年4月1日前将申报表、汇总表连同标准草案报送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完全一致)发送至邮箱:fgbzc@saac.gov.cn。
2.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修订老旧标准的,需征求原标准起草单位意见。
3.立项申报项目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审查,列入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将通过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
4.列入制修订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制修订任务,并在立项后18个月内将标准送审稿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原则上,标准送审稿连续2次未通过审查,项目自动终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服从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作出的调整,一般5年内不得再承担档案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联系人:宋香蕾
联系电话:010-5560523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
邮 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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