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档案条例》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黑龙江省档案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必然要求,标志着龙江档案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开创新时代龙江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名称由《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为《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共9章61条。《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对标对表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立足全省档案工作实际和档案资源特点,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从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信息化建设、安全风险防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党的领导,明确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更加突出依法治理,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应档案工作责任,同时还增设“监督检查”专章,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档案治理体系。更加突出资源管护,强调做好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建设项目档案等重点档案和专业档案管理。更加突出开放利用,明确提高开放效率和服务质效,重点挖掘阐释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更加突出数字赋能,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要求。更加突出安全防范,增设“档案安全风险防范”专章,推动各级档案部门筑牢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