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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的程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阅读:458次
一、开放档案利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开放档案的利用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国内已开放档案的程序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国内已开放档案,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就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须按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

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在利用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他处置。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他处理。
二、未开放档案利用

对于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或者按规定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由该档案馆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5.根据《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凭公民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以上组织或本组织的介绍信,到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公民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内地建设、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学历、学籍、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的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
三、已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利用

《档案法》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在档案利用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1.不论其档案的所有权归属如何,均有优先利用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权利。

2.可以对移交、捐赠、寄存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3.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同意。
四、其他组织、单位档案的利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法定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移交进馆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外的其他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档案保存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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