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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基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阅读:1552次
内容摘要:甘肃 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基准
 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印发了《甘肃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甘肃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基准》),进一步规范全省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规定》指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档案主管部门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规定》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轻微等6种情形之一者不予行政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6种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国家珍贵档案损毁遗失无法补救、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等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从重处罚。如《基准》中所列,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6种违法行为,档案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其轻微、较轻、一般、较重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等,给予相应的档案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参与案件办理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处罚决定的理由。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9月14日 总第4035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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