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依据草案,我国档案封闭期拟由30年缩短为25年。
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档案法增加了十六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草案新增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了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同时要求:“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封闭期为25年
为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草案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并明确了档案开放鉴定制度: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送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送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负责,在移送前完成开放鉴定;允许外国个人和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
草案还对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衔接作了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送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单位办理;移送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