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打印网址: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zjks.com)
浙江档案职称准考证打印
浙江档案职称准考证打印
浙江省档案系列职称考试考生须知
一、应考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如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用护照、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市民卡、驾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替代。
二、《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档案高级管理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用2B铅笔和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使用答题卡方法
1.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每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同时涂黑对应的考试科目的信息框。
2.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下涂黑所选信息点。注意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五、注意事项
1.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2.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要按规定填涂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和基本信息;按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否则,阅卷系统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3.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
4.答题前请务必先分别仔细阅读题本封二和答题卡上方的作答须知和注意事项”。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2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本规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修订。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31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