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甘肃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甘肃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制度引领,是甘肃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7章41条扩展到8章51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
注重理顺体制机制是新修订《条例》的突出特点。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进《条例》,强化“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有力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
在档案开放利用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迈出重大步伐,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强调,档案馆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研究利用,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档案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档案馆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档案主管部门、省综合档案馆应当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条例》还明确了档案馆未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投诉处理期限。
《条例》强化底线思维,对加强硬件设施设备配备、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保障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筑牢档案安全防线。
本次修订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动档案信息化与各项信息化工作协调发展。“监督检查”专章列举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为档案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10月10日 总第3892期 第一版 |